美國政府正準備對聯邦水域的海床進行租約拍賣,以啟動深海採礦產業。然而,包括前政府官員在內的法律專家警告,目前用來規範此類活動的法律框架過於陳舊,缺乏必要的監督條款,可能導致環境風險失控。
計畫進度與執行範圍
根據報導,美國川普政府於 2025 年 4 月發布行政命令,表達進入全球深海採礦競賽的意圖。隨後,美國內政部(DOI)於 2026 年 4 月宣布計劃在今年至明年年初舉行一系列海床租約拍賣。
首場拍賣預計於 8 月在美屬薩摩亞(American Samoa)舉行,隨後將在北馬利亞納群島(CNMI)和阿拉斯加展開。若這些計畫順利執行,這將成為全球首批商業深海採礦的租約程序。

監管法規的爭議點
目前美國在聯邦水域的深海礦產開發主要依據 1953 年制定的《外大陸棚土地法》(OCSLA)。專家指出,該法案最初是以石油和天然氣開發為核心設計,而非針對深海採礦。
前海洋能源管理局(BOEM)局長 Elizabeth Klein 指出,現有法規僅像是一個骨架,主要關注租約拍賣和開發許可的流程,但在以下方面存在嚴重缺失: 缺乏對企業經營能力的審查要求。 缺乏財務擔保機制,無法確保企業在造成環境損害或破產時承擔責任。 缺乏具體的環境保護執行標準。
此外,Klein 質疑 BOEM 內部是否擁有足夠的深海採礦技術專業人員來執行監督任務。對此,BOEM 發言人僅表示將確保有適當的資源與專業知識來履行法定責任,但未對具體法規漏洞或人員配置做出詳細回應。
行政修訂與環境疑慮
BOEM 近期提出了一系列行政修訂,旨在簡化租約與許可流程。然而,這引起了環保法律專家與批評者的強烈反對。
爭議之處在於,新提案擬將租約申請的審核時間從 45 天縮短至 28 天,並刪除一項要求 BOEM 評估勘探活動對環境潛在不利影響及採取緩解措施的條文。BOEM 認為該條文是多餘的,因為其法定職責已包含技術與環境評估。但法律顧問 Bobbi-Jo Dobush 認為,這實際上是實質性的政策變更,削弱了原有的制衡機制。
地方政府的對立反應
儘管聯邦政府推動開發,部分領土政府已採取反對措施。美屬薩摩亞州長於 2024 年對其領海內的海床採礦實施暫緩執行令;關島州長則簽署法案,禁止在近海水域進行深海採礦,並禁止其港口被用於相關活動。
產業方的觀點
深海採礦公司(如 Eco Minerals)的代表則認為,美國對此產業的關注早在 1980 年代就已開始,過程極其緩慢,現在是啟動商業化開發的時機。他們主張深海採礦對環境的干擾程度低,且能提供國家安全所需的關鍵礦產。
潛在的法律風險:國家安全豁免
堪薩斯大學法學教授 Robin Craig 提出另一個隱憂。由於美國將深海礦產定義為關鍵礦產,這可能讓產業在未來透過「國家安全」理由,向名為「上帝小隊」(God Squad)的特別委員會申請豁免環境保護法(如《瀕危物種法》)。
目前已有先例顯示,墨西哥灣的油氣開發曾因此獲得豁免,導致瀕危的萊斯鯨(Rice’s whale)失去保護。專家擔心深海採礦產業未來也會採取同樣路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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